文档介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1、联合审批: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涉及民用、公共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2、非联合审批: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二)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
(三)办理窗口:
1、联合审批:市规划局、市建委
2、非联合审批:成都市卫生局
(四)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七)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7月6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6、《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1号修正,2001年11月22日)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参加”。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三、申请条件
1、联合审批: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涉及民用、公共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2、非联合审批:成都市卫生局审批设置或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同时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四、办理流程
(一)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
收到相关部门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施工设计审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查
收到相关部门或申请人提交的施工设计审查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查后,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