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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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展抗震设计。
3.4.4 构筑物和管道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粘性土〔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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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小于100kPa、120kPa〕时,对以下建〔构〕筑物应进展抗震滑动验算:
1 矩形敞口地面式水池,底板为别离式的独立根底挡水墙。
2 地面式泵房等厂站构筑物,未设根底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
验算时,抗滑阻力可取根底底面上的摩擦力与根底正侧面上的水平土抗力之和。水平土抗力的计算取值不应大于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平安系数不应小于1.10。
5.1.1 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对构筑物构造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向地震作用,并进展构造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当。
2 设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构造,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设防烈度为9度时,水塔、污泥消化池等盛水构筑物、球形贮气罐、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卧式圆筒形贮气罐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构造构件、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含上覆土层〕、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其他永久荷载标准值〔侧土压力、水压力〕、可变荷载标准值〔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等〕之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中的雪荷载、顶部和操作平台上的等效均布荷载,应取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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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或管道构造的地震作用时,其设计根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3.3.2采用。
5.1.11 构筑物和管道构造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防烈度为6度或本规有关各章规定不验算的构造,可不进展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设防烈度的抗震措施要求。
2 埋地管道承插式连接或预制拼装构造〔如盾构、顶管等〕,应进展抗震变位验算。
3 除1、2款外的构筑物、管道构造均应进展截面抗震强度或应变量验算;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构造等,尚应进展抗震稳定验算。
5.4.1 构造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根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构造构件力组合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力有利时,可取1.0;
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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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的规定采用;
γt———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4;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GEi———i项重力荷载代表值,可按5.1.4条的规定采用;
FEH,k、FEV,k———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Δtk———温度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