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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欢送阅读!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担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机构名称、类型、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构造、领导职数等须要调整的;
(二)须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须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确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变更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存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12个月内未组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须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
举办主体不刚好提出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干脆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刚好到机构编制部门遵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遵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展管理。
其次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构造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其次十一条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遵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机构编制标准,依据事业单位担当的职责任务核定。
其次十二条 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构造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其次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遵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标准,依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状况核定。
其次十四条 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限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限制、动态调整。
其次十五条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展调整:
(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改变的;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须要调整的情形。
其次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进人打算内,依据相关手续刚好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运用效率。
第四章 管理程序
其次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副厅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遵照规定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