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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2/6/27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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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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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白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展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白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展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标准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工程、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展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
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安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效劳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安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