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河北省供热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气象等实际状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房、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务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照安、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效劳,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效劳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展检查,并作好记录。发觉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刚好消退;发觉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刚好消退。
(二)供热前应当进展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展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展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效劳,并刚好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托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展检测。室温检测详细方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干脆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完毕供热,不得退出或者局部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给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给,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局部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当支配,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局部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干脆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托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效劳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托付的收费单位,受托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托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供应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全部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遵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平安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根本费用等事项达成相同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展监视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踊跃协作。
供热单位进展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予以协作。
其次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担当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效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