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专题2019——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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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行为。
履行、给付与清偿
给付,反映债权的目的与内容,故多
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
债务人如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未援用,亦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但是要注意这只是实体法上的结果,而非诉讼中的结果。
在诉讼中法院无义务审查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在诉讼中必须主张才能产生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部分履行时的同时履行抗辩。
对于部分履行,各国多从诚实信用原则方式予以规定。
能否仅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如何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果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后到期要求先到期的履行,先到期的是否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要否到期?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
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订约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如订约前即有恶化之情形,如何看待?
对于履行能力之丧失,未必局限于财产。
是否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丧失履行的具体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前面三种情形均为财产履行能力之丧失,但实践中可以有其他履行能力之丧失,如歌唱家之失声等。
关于举证责任
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加以证明:订约后相对人财产恶化
先履行义务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人(后履行义务一方)如果证明其状态在订约时即已存在,从而消灭该抗辩权。
68条本身无这样的限制条件,是否必要?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中止合同履行。
与“拒绝履行“的区别。
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适用范围不同
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救济手段不同
是否要求过错不同?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双务合同中的对价义务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
如何理解风险负担中的“负担”?
该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由谁负担
该毁损灭失产生后,对方是否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如何理解“非因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第三人原因?
在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后的问题
物的瑕疵担保、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的关系
物的瑕疵应当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而风险负担则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违约责任则采用过错归责,因此能够衔接。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发生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中
为检查而交付?
在罗马法时期,风险负担于合同成立时移转【只是针对特定物,因为特定物的所有权于合同成立时就发生移转。】
结果: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不能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关于风险负担的学说
债权人主义【毁损物的债权人】
债务人主义【毁损物的债务人】
所有权人主义【毁损物的所有权人】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债权人主义
债权人仍应当为对待给付,其危险由债权人负担;
罗马法适用,但是仅限于特定物;
以合同成立作为风险转移点。
问题
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不符
不公平:金钱之债无风险问题
双重买卖:可以获得多重救济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所有权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