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专户。
第十一条 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本方法施行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已完毕房改的,应当由单位划转至当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实行专户治理,按幢设立明细账目。
第十三条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业主大会应当在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托付的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业主明细账目治理。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打算及书面报告通知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及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补建。详细补交方式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打算。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补建。由业主、售房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八条、第十条其次、三款规定补交。
第十八条 旧住宅区中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局部收益的,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的监视。
其次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专用票据。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向市、县物业主管部门领购。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出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已出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 当根据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打算建议,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修理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修理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没有聘请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打算建议,并在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指导下,托付相关单位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展公示。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所在地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