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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镇镜山片区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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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镇镜山片区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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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镇镜山片区详细规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昌市镇镜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宜昌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建设宜昌 市镇镜山片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地位,促进西陵区和 谐发展,顺利实施宜昌市总体规划和西陵分区规划,特制定本 规划。
面积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 本规划各地块的容积率可在土地使用容量控制表中查阅。
第十五条用地兼容性
1、 用地兼容性,是指改变主项用地性质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 的兼容度一般不超过主项用地的20%。
2、 表中主项用地性质是指土地利用总图则上表示的规划用地性 质及相应区位,纵列表示兼容用地性质,横行表示主项用地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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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划用地性质由三个层次组成。①规划用地性质,土地使 用单位宜昌市规划局核准后在本区内所征用土地的同时也相应 地获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单位只需向相关部 门申领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即可进行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 ②替代用地性质,在改造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 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
(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 要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批准后可获得替代用 地性质,在获得替代用地性质的同时,原规划用地性质即刻失 效,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的获得程序同上。③禁止用地性质,任 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本规划区内建设被列入禁止用地性质的项 目。上述三项规划用地性质均可在本规划提供的土地使用性质 控制表中查阅。
第十三条用地面积
1、 用地面积是指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道路红线等围合的土地 面积。用地面积属建设单位的征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核定的数据为准。
2、 规划指标所示的用地面积不能作为100%的建设用地,实际 建设用地的面积还需在考虑了不同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建筑 退后道路红线及不宜建设用地如山体、地下人防工事等因素后, 第十八条建筑限高
1、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建筑物最大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日照要求;街区景观要求;
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高压线安全要求;微波通道要求等。
沿城市道路的一般限高要求为:(w+S), H为建筑物最大
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2、 本规划区任何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和宜昌市有关日照、
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是为了保障城市综合利益,各用地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循本规定的有关指标。
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地块、任何建筑物和任何建筑高 度必须按下列表中规定的距离作出基本退让。
后退道路红线一览表
道路等级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宽度
40m
20—30m
20m以下
后退距离
5m(绿化带控制线)
3m
2一3m
3、建筑的后退红线,如果高层建筑(主体建筑高出裙房部分) 按上述后退原则后退仍不足离道路中心线0. 75倍,则主体建 筑应退出0. 75倍的建筑高度。
4、所有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后退红线以后,仍不满足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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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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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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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表示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口:表示有条件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 质,X;表示不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建筑密度
1、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率 (%)。按不同类别性质的用地,其建筑密度可参阅规划地块容 量控制表。
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是各地块建设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