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北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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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农村污水相关行业岗位专业培训和颁发的专业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熟悉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各项参数和基本工作原理,熟悉维护方法和检测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备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见附件一),发现设备进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街道)汇报。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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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设施设备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设备被破坏或被盗。
(四)负责污水处理终端,人工湿地及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五)如发现进出水水质、水量有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查找原因,防止二次污染的危害,并及时向村、镇(街道)上报。
(六)每季度按时将上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村、镇(街道)和主管部门。
(七)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镇(街道)、运维公司应当建立“一村一档案”信息库的档案管理体系,将每个村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文件、工艺流程、项目竣工资料,日常水质自检报告、每季度的水质检测报告、日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等各项资料分类归档,以便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技术、施工、竣工和验收资料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运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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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条 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村级、运维公司的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巡查、考核制度、建立日常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运维公司应按要求向镇(街道)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告上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镇(街道)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汇总整理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每年一月、七月上旬、报告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三)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四)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镇(街道)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环保局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对治理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报送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运维公司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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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运维公司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维修等应经镇(街道)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运维公司应每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检查记录,运行记录按照“污水设施日常运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具体见附件一,例行检查内容见附件二。
第五章 运行维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以下简称“运维经费”)是指用于纳入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费用,纳入区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区财政每年按时对该项费用给予全额拨付。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养护经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六章 运行维护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监督考核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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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考核:由镇(街道)牵头每月对所属区域内的村、运维公司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
2、不定期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镇(街道)、村及运维公司的运行维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