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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niupai11 2022/6/27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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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
一 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 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 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纠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做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 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相比, 大部分人都比较意外,对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 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 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 置涉案胚胎。
,结合本案实 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受精胚胎具有 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 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 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 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 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 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 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 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 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 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 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 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 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 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 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 享有的正当权利。
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其中《规范》在 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规范》对冷冻胚胎的定义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 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 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 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 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 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有本人行使。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 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 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三体会
社会转型期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科技的突飞猛进,一系列在人类 伦理 纲常接受范围外的生命再生现象开始出现。冷冻胚胎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