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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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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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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温房字〔2012〕5 号 发布机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1-19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 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经备案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 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 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银行在账 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工作。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 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新 的资金账户账号,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同时解除原监管协议、注销原资 金账户账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报原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 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3);
2、批准文书;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 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 收存购房款。
第十五条 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 明用途。
第十六条 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 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监管项目在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前已经申请到的贷款,应当在该项目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 后 10 日内,相关银行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的贷款资金余额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 账号。不能如期划转的,其贷款的全部金额不能利用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的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 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证明(见附件 4)。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 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 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 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前期工程费、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预售项目累计收缴的预售资金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13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工程监理 单位对调用超出部分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 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资金用 途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 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申请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包括预售项目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进度、按照 合同应当支付的金额、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支付的金额、申请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