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展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当。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承当,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当物业效劳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到达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移交如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承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效劳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如此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如此;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局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