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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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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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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展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当。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承当,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当物业效劳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到达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移交如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承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效劳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如此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如此;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局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