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我国学徒概念的内涵厘定与立法考察摘要:自 2012 年起,我国开始推行以现代学徒制为核心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学徒则是该模式的基础概念。然而, 当前我国法律上学徒的指代对象过多, 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基础概念不明使得判断前提无法明确, 概念的泛用增加了司法的难度, 同时也缺乏有效的利益平衡。纵观域外成功推行学徒制的国家,都将学徒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概念明确、外延清晰。因此, 应当厘定我国学徒的身份, 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实现劳资两利。关键词:学徒;劳动者;正规学徒制作者简介: 李志锴,男, 广西桂林人,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劳动法。基金项目: 2015 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广西对东盟劳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编号: KY2015LX758 ) ,主持人:李志锴。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518 ( 2016 ) 22-0039-07 一、问题的提出为解决严峻的就业压力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国家经济转型发展,我国有意以学徒制为近 3000 万中高职学生开辟新的培养和就业之路。 201 4 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 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2014 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2 (以下简称为《试点意见》), 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 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然而, 2015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则提出启动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培养模式差异的背后是对“学徒”这一培养对象理解的差异, 根据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原则, 明确“学徒”的法律定义是正确贯彻实施国务院意见的先决条件。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未对学徒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通说认为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便具备劳动者的资格[1] 。按照该理论, 所有年满 16 周岁的学徒都被包含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但是在实践中在校生常被排除在劳动者主体范围之外。现代学徒制拟定的学徒同时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合同仅是一个解决方法, 但并未解决学徒概念模糊的问题, 不能满足法律概念应当满足的完整性和周延性的要求, 亦无法有效认定学徒、企业、学校和政府的权责。此外, 学徒作为技术不成熟的劳动者, 其待遇等必然与正常技术工人有差别,这种差别的判断亦缺乏判断尺度和法律依据。笔者通过对建国以来与学徒有关的法规、政策的梳理, 结合文本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 认为计划经济时期过于强调学徒“学”的成分, 导致人们“学徒”的认识停留在: 技术不成熟、在培训中的学生。劳动法实际延续了这一概念, 并未意识到“学徒”原型选择带来的问题。西方成功推行学徒制的国家对学徒的法律定义经历了一个资本主义早期( 16 世纪之前) 、二战前( 16 世纪至 20 世纪 30 年代)和二战后( 20 世纪 40 年代往 3 后) 这三个阶段的演变。目前, 我国对学徒的法律定义类似于资本主义早期的定义方式, 未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予以回应。 2015 年起, 教育部开始在全国 165 个单位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法律应当回应新的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 完善学徒的法律概念, 对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和推行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我国对学徒定义的变迁新中国建国后, 国家开始推行计划经济和工业化建设, 鉴于当时劳动力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因此学徒制作为培养工人的重要方法受到推崇。在计划经济阶段单位制管理时期, 学徒意味着其技能并不熟练, 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 强调更多的是其“学生”的身份。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开始大力推行院校式职业教育, 并将学徒培训定位为职业教育, 在法律上进一步扩大了学徒的外延,使学徒概念指代对象过多而至概念模糊。(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学徒 1. 计划经济时期学徒的原型: 技术不成熟、在培训中的学生。根据劳动部 1958 年公布的《劳动部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第一条规定:“在生产、工作中培训的学徒或练习生, 在工人技术学校、工人技术训练班培训的学员或学生,都属于学徒的范围”。该规定实施近 30 年,直至 198 7 年才被取消, 对我国学徒的定义影响深远, 此后我国未再对学徒进行过范围认定。依据字面解释, 学徒应当是广义的概念, 包括工厂学徒和特定的在校生。基于目的解释和系统解释进一步分析, 则可发现其对学徒定义是培养 4 技术工人的一个阶段,即尚未成为工人的学生阶段。根据 1955 年劳动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