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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保险合同》.ppt

上传人:相惜 2022/6/27 文件大小:1.0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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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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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主讲教师:陈淑嫱
EMAIL:bery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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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目的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
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 止的过程
理解并履行《协议书》。
科研机构诉称:根据与保险公司1995年签订的《协议书》,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福寿保险和养老保险,并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95、96和97年度的保险费共计600万元。但当我方依约向保险公司续保福寿保险时,保险公司拒绝接受并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书》。保险公司单方面中止《协议书》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我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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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书》应当终止履行。
保险公司认为:《协议书》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达成的意向,而本身并非正式的保险合同,也不具备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双方履行《协议书》必须经过双方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加以体现。《协议书》中有关95、96和97年度的保险合同条款已经通过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而得到全面的履行。《协议书》中有关1997年后的投保规定,因国家实施新的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我公司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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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争论焦点是双方1995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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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则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对该合同没有溯及力。因为该文件明确规定对1997年12月1日前已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费率执行,不得更改,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终止《协议书》,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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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书》不是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再接受科研机构的投保,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那么,《协议书》到底是不是保险合同?这实际上设计保险合同的形式和构成要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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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得出该结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该条的第二款中还规定:“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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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科研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附件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约定(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并且这些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达成合意,符合《保险法》第十三第二款关于要式合同的规定,应为有效的保险合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对该合同没有溯及力,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终止《协议书》,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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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迪】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特定形式订立的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履行,同时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更多的保险公司允许电话投保或E-mail投保,但最终还是要以出具保单为保险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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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除了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暂保单等事务中常见的形式,还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采取其他的书面形式 ,如本案中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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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 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 同
☛ 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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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事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只列出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 定值保险合同只需确定损失比例;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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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保险金额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
☛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标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偿方式 或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偿(英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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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 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 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