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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doc

上传人:住儿 2022/6/2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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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
[摘要] 本文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探究少年刑罚轻缓化适用的法律基础、伦理学基础和审判实务基础,指出了现有实体法难以切实保障少年刑罚轻缓化现状下,就实现少年刑罚的轻缓化应建立快审制、诉辩交易、贴“快审标签”。对于带有“快审标签”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均予以简化,规定较一般程序更短的诉讼周期。第二,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未适用“快审制”,而未成年人在公诉阶段向公诉人认罪,公诉人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也可以适用快审制,在起诉、审判环节予以简化。第三,如果仅向法官认罪的,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在审判环节予以简化,缩短庭审的时间,尽早判决。
(二)将诉辩交易率先引入少年刑事案件
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是指被告人方与刑事追诉机构通过协商、妥协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模式[3]。而产生最早、影响最大的协商性司法当属美国的诉辩交易。诉辩交易与我国目前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框架都有较大的冲突,在现阶段不宜适用,但基于少年审判的特殊性,即少年刑审判所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几乎参与了案件侦查、起诉的全过程,有利于辩方在权衡证据后,与控方就刑罚“讨价还价”,可将诉辩交易率先引入少年审判。
少年刑事案件诉辩交易的运行程序可以作以下规范:由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在开庭前协商是否适用诉辩交易。律师在征得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辩诉双方随后进行协商,协商时除了辩方律师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均应参加,如双方达成一致,即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检察官同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或不反对辩护方的量刑请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罪名。诉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检察官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在开庭审判时,法官仅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以及事实根据,在确定少年被告人有罪答辩是出于自愿、不明显违法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宣布法庭对于交易协议予以确认,并宣告确定刑期。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应控制在原判刑期的60%到80%,达到最大幅度的从轻。诉辩交易应当在法庭上宣布,并记入正式的法庭记录。
(三)引入“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等私力合作模式
司法机关根据被告方和被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从而作出终止刑事诉讼或从轻量刑的裁决,称之为私力合作模式[4]。私力合作模式,体现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真实的悔罪、经济上的付出,为自己适用刑罚的从轻作出努力,其直接后果就是得到从轻处罚,甚至免于诉讼。
私力合作模式要求被害人参与,其雏形是刑事和解制度,最初刑事和解主要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但随着一些检察机关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逐渐接受,这种新刑的刑事程序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为盗窃、抢劫、重伤、***等案件。对于私力合作模式在少年审制中的引入,我们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少年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模式。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少年刑事案件,对于某些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作非刑化的处理,是目前解决刑罚轻缓化较好的选择。具体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