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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对帮助侵权问题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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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对帮助侵权问题的认识.doc

上传人:十二贾氏 2022/6/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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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就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对帮助侵权问题的认识
【摘要】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两审法院就索尼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文在已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该争议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间接侵权 《专利法》要求构成专利侵权在主观上需要有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但在实践中,直接侵权人通常是不具有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用户,此时,若一味强调直接侵权的存在,将无法对间接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使专利权人的权利无法受到保障。
“从属说”坚持应首先存在直接侵权。专利侵权判断应当坚持全面覆盖原则,独立说的观点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突破,会使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折中说”以从属说为原则,就例外情况进行规定,并践行于我国司法实践。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一案中,二审北京高院以折中说为原则对帮助侵权进行了判断。该判断规则规定于其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78、79条。(《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第79条: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1)该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本文认为,帮助侵权仍应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对于“独立说”所担忧的问题,作为直接侵权人一方通常为用户,且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可以通过整体评价各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予以解决。通过评价整体侵权行为来认定帮助侵权,存在以下两种思路:
第一,将各侵权方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对于该整体行为的主观层面分析,应以具有生产经营为目的一方的主观状态进行包容评价。当整体行为以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构成直接侵权时,进而评价帮助侵权行为。
第二,在侵权判定时分两步进行判断:第一步,确认事实侵权是否存在,事实侵权行为存在,则认为存在直接侵权,据此对帮助侵权进行事实认定;第二步,进行法律上的确认,看是否符合不侵权的相关规定,将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终端用户从侵权状态中剥离。
上述以整体行为来认定直接侵权存在的方法,可以达到与“折中说”相同的效果,且满足现行专利法下有关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二)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基础下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满足:;;;。
该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中的2、3、4往往为争议的焦点。
(1)共同故意。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共同故意的判断,各国有着不同标准: 美国采取的判断标准为“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主观故意”,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该帮助侵权人提供的帮助对实施专利侵权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当被帮助人接受时,可以说双方达成共识,也即主观上具有了共同故意。
日本则分为客观主义、主客观相结合主义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客观主义要求提供的物品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主客观相结合主义的判断标准为“不可或缺物品+主观故意”,且该不可或缺物品可被替换,因此其共同故意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