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岳麓秦简中的“县官田令”初探
摘 要:岳麓秦简中有一组“县官田令”简,共21枚,经整理,可大致系联为六条令文,其中有四条比较完整。“县官田令”是第一次出现的秦令名,简文中出现的“县官田”“田徒”和“田者”等语词也具有其特定含义比较特殊的语词,我们无妨略作讨论如下。
首先,关于县官田的解释,一般认为:县官田即是公田⑤,县官也就是一般官府的代称,但实际上可能并不这么简单。我们稍加检索就发现,“县官”一词在《睡虎地秦简》中仅出现了一次,即“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⑥。而时代稍晚的《里耶秦简(壹)》中则出现了13次,特别是有名的“更名方”中,曾两次出现了“县官”一词,即:“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⑦即在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制之时,将秦王朝的“王室”和“公室”改称为“县官”,这倒是与司马贞《史记索隐》里所说的有点相同,他在对《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污条侯”作注曰:“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家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⑧这多少说明,他是比较理解秦以下“县官”名义之来源的。但我们在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中发现,“县官”一词使用得很频繁,但衡之文义,又多不能简单地以“王室”“公室”来解释其名义,如里耶秦简5-1:“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决宿赍┛,来发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⑨很显然,简文中的“县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王室”或“公室”,并且也不是泛指官府,而应该是与县级官府机构有关的一个专指名词。我们在睡虎地秦简中可以检索到111个“县”字,其中除了在《语书》中有“课县官”之词外,其他都是单列的,但我们注意到,其中的“县”与“都官”并列者却出现了5次,如: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仓课都官及受服者。”(厩苑律)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金布律)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彻)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金布律)
“县、都官用贞(桢)、栽为傰(棚)牏,及载县(悬)钟虞(虡)用(膈),皆不胜任而折;及大车辕不胜任,折轱上,皆为用而出之。”(司空律)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置吏律)⑩
这5条律文中,“县”与“都官”都是并列出现,大家知道,“都官”是朝廷派驻郡县,且与县廷一样具有职权的管理机构,故简文中多次反复地将“县”与“都官”并列,因此,我们认为,《语书》中的“课县官”的“县官”可能就是县和都官的省称。上引《置吏律》中的这条律文,很多学者曾根据其“十二郡”的记载来说明此律是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的律文,而這也正好说明:“县”与“都官”并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前,也就是里耶秦简“更名方”之前的称法。有意思的是,《里耶秦简(壹)》和岳麓秦简中出现了大量的“县官”,竟基本上没有“县、都官”并称者,由此我们也许可以推断,这“县官”很可能就是从“县、都官”省称而来,至于里耶秦简中由“王室”“公室”改名的“县官”语义,后来也可能被“县、都官”并称的语义所取代了。
关于都官与县的关系,已有很多学者撰文讨论B11,这里我们只是想强调,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的“县官”一词,很可能是从“县、都官”省称而来,由于县、都官都是秦汉时期县一级的行政机构,后来就演变为一般的官府机构了。如:《史记·孝景本纪》:“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B12《汉书·食货志上》:“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B13很显然,《史记》与《汉书》中所说的“县官”已不可拆分,它就是官府的代称而已。
如果这推论并不是很离谱的话,那么,简文中的“县官田”的本义就应该是县和都官所管控的田,后来才泛指官府所管控的所谓公田,而这也是与黔首所耕作的所谓私田有着本质差别的。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简文中出现的“田徒”一词。它在“县官田令”中出现了二次。
“田不急时欲令田徒及车牛给它事,而以田急时以他徒赏(偿),许之;”(1870)
“廿七年十二月己丑以来,县官田田徒有论系及诸它缺不备获时,其县官求助徒获者,各言其属所执法”(1612)
这两条简文中,一条是“田徒”作为一个专名使用,一条则注明是“县官田田徒”,这种细微差别,似乎并不是很随便的表述,很可能第一条中的“田徒”就是第二条简文中“县官田田徒”之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