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判例法的例子
判例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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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判例法的例子】
中国的法律系统严格说来,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或许正如“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这个名词相同,有人其为判例法的实质。
判例法也不一样于****惯法。在英美国家,判例法既能够指一般法,也能够指衡平法。一般法例是依据****惯法创制出来的判例法,所以,判例法能够指也主要指一般法。可是不可以将一般法与判例法以及****惯法划上等号****惯法是从判例法在历史上的缘起这个角度来说的,最先的判例法确实是****惯法,但此刻判例法不单能够依据****惯法而产生,也能够大批地依据拟订法而产生。举例来说,美国的宪法是成文宪法,属于拟订法的范围,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依据美国宪法创建出大批的判例,确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比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享有的违宪审察权,就是依据最高法院的法官对美
国宪法的解说,经过1803年的“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加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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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案件就是一个有名的判例,该判例则是依据成文的美国宪法而非****惯法形成的。
二、判例法学说与判例法制度的形成
判例法的学说又称先例学说,是指有关判例的法律效劳、判例的规范辨别、判例的汇编与判例的躲避等理论的总称。判例法学说不一样于判例法制度,判例法制度是经过判例形成的,但也能够有拟订法上的渊源。判例法学说是判例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判例法制度是判例法学说的实定化表现。两者只管不完好相等,但它们在历史上的发展基本上是呈同步状态的。
判例法制度在英国第一产生。依据我国学者的考据,一般法法系的判例法是在英国中世纪出现的,当时英格兰统治者急迫需要创建出一种合用于全国的一般法;它没有现成的法律能够借鉴。西欧大陆直到12世纪才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但那时英国已有了以王室法院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司法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了这样的传统:按期地宣布重要的裁决,法官在裁决时参引以前的裁决为根
据。详细而言,英国的判例法主义经历过以下三个发展期间:
(一)《年鉴》时代
《年鉴》时代从13世纪爱德华一世起,到亨利八世期间的1536年。
这段期间能够当作是判例法的萌芽期间。在这个期间,法学家的著
作中极少引用判例。生活在12世纪末的格兰维尔在其著作中不过用
了一个判例,生活在13世纪末的弗莱塔和亨海姆几乎没有引用过任
何判例,15世纪的福梯斯库也是这样。可是,13世纪的布兰克顿据
说已经采集了2000多个事例,并且引用了500多件事例作为论文材
料。比如,布兰克顿所著的《英格兰的法律与****惯》一书就引用了
大批的事例,法官们在裁决时也开始引用了事例。尼格尔以前说过:
“有些事例,事件的原由和裁决的原由都含混不清,但仍足以引为先
例。”到14世纪上半叶,甚至有一位皇室法律顾问指出:“我认为,
你在相同的事例中要同其余人保持一致,不然,我们就不知道法律是什么。”这个看法是典型的判例法主义的看法。一个多世纪此后,高等法院民事法庭首席法官普利斯特曾劝告人们,法院冷视初期的裁决将造成如何的不便。《年鉴》是无名氏之作,它是以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笔录为内容予以编纂而成的,其形式是律师和法官的问答,一般只记录诉讼的主旨,其实不着重于裁决和裁决的原由。因为它是依据年月为次序而编排的,故而称之为《年鉴》。可是,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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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能为法律教课服务,但毕竟与此后的《判例汇编》不行同日而言。这说明判例的拘束力在《年鉴》时代还没有获取认同。
(二)个人报告者时代
这个时代从16世纪开始向来到19世纪后期。16世纪英国开始出现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判例集,判例集的出现标记着《年鉴》时代的
终结,有名的有戴尔、普劳累、科克、伯罗等汇编的判例集。特别
是18世纪中期伯罗编的“报告”,区分了事实、争辩和裁决,进而确定了现代“法律报告”的基本形式。从18世纪末开始,各种法院的判例集已经按期公然刊行,这些判例集被称为“按期判例集”或“公认判例集”。因为这种判例集在公然刊行前都经过法官的修正,所以这些
判例集曾一度获取“引证独占”的特权,以致判例集曾常常成为市场上的紧俏货,不单售价昂贵,并且质量也低,刊行的时间也老是延误,所以此后又恢复了“自由引证”的原则,其结果出现了各种各种的“非公认判例集”。这些非公认的判例集与公认判例集都是能够引用的判例汇编,这就以致法律工作者有时难以适从,这个时代能够称为英国判例法主义的初步形成期间。
(三)判例集时代
世纪后期,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