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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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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z.
建立工程合同纠纷预防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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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第一局部 哪些建立工程合同无效、无效
    鉴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权益。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结算有利的情况:a、合同签订的对承包人不利,承包人可以及时提出合同无效,停顿履行合同;b、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c、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共同支付工程款;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结算不利的情况:a、合同签订的对发包人不利,发包人可以及时提出合同无效,停顿履行合同;b、工程转包,建立方可以主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结算工程款; 
   三、其他建立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情况: 
   未取得建立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恶意串通损害利益造成建立工程合同无效的,非法所得应当罚没  第二局部 建立工程合同的解除 
近年来,我们处理了大量因建立工程合同解除处置失误,引发的纠纷案件。在这些纠纷中,一些发包方和承包方,由于未能掌握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合同解除处置失误,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当事人处置失误常见于:1、企业不能准确把握解除合同的分寸,在对方一般违约,但尚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强行提出解除合同;2、在对方根本违约,已经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致使损失无限扩大;3、未按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等。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第八条到第十条,是施工合同解除的有关容。施工合同如果正常履行,承、发包双方都不会解除合同,这是双方的利益决定的。施工合同解除对承包方不合算。因为作为施工人,解除合同存在很大的损失。如施工人向材料供给商订购了一批材料,订购的这些材料只能用在这个工程工程上,因为施工材料通用的情况并不多,大局部的施工材料是有特定用途的,合同解除后必须向材料供给商支付违约金;施工合同的模板、大型的机电设备大局部都是租赁来的,也要向租赁公司承当违约责任。施工合同解除,对于发包人来讲也不合算。因为发包人要找另外的单位续建,必然存在工程衔接的问题,工程衔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质量,而且会造成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工程的如期投入使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承、发包当事人也会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立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立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以上四项之一。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能视为违约。 
   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承包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工程造价会低于本钱价。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往往会无限期停工、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其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完工的 
   工期延误,是承包方比拟常见的违约行为。如施工者组织能力的因素、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压缩工期、发生工期迟延时未能及时签证,致使产生合同纠纷时,承包人无法有效举证。 
   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则不能由承包人承当工期延误的责任。一般而言,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