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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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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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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法(1) 2004 年 10月 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 E 公司自 2004 年7 月至 200 4 年9月,偷漏税款达 5000 元,当场作出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并责令 E公司补缴税款 5000 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 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 3000 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 且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 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 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分) (2)张某、王某拒绝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分) (3 )张某、王某对 E 公司作出罚款 3000 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分) 答案:(1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 )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 E 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 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 E 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 E 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 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2) 2005 年3月 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 年5月16 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 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 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 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005 年 12月 27 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 2万元,装修费 3万元。请问: (1 )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 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 (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 2分) (3)《律师法》( 2001 年修正)第 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 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 2分) (4) 2005 年 12月 27 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2分) (5 )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 2分)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