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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驾驶人行车安全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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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驾驶人行车安全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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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驾驶人行车安全操作手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徽标)
靖远县亨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车驾驶人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规定》的规定,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能够安全、 稳定、有效运转,规 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 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 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 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 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 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 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辆进行检视,若
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 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 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 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 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 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 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 辆带病运行。
第/I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 Jits o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 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 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 行车II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 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 行。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 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 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 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 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 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 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 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 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 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 书: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 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 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 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 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 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 复印件;
(五)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 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 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 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 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