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的论文关键词: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结果加重犯内容提要: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其法律性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关于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学术界分歧很大。从学理上看,不能排除先行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无论该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充分考虑侵害法益状况、法律的规定以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情形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其成立范围予以合理限定。一般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但对于先行行为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先行行为能否是犯罪行为,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先行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犯罪行为,但要有所限制,应将可以结果加重犯处理的情形以及法律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形排除在外。以下就此问题作一分析论证。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的观点简述关于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学术界大致可以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类。否定论者认为,先行行为原则上(或者直接主张)不应包括犯罪行为。如蔡墩铭教授指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皆不另负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注:参见蔡墩铭: 《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8 年版, 第 60-61 页。)张明楷教授也主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这是不合适的。.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如果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事由;如果没有防止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防止更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注: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33 页。)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也不少,但具体观点又有所不同: (1) 有学者认为,先行行为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注: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 7 年版,第 236 页。)但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是牵连犯成立的必要条件,从而两个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因此,即便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也只限于先行行为与不作为都构成故意犯罪的场合;如果先行行为是过失犯罪或者行为人的不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皆不得认定为牵连犯。可见,该观点存在缺陷。(2) 也有学者指出: “既然违法行为都可以是先行行为,否定犯罪行为是先行行为,于情理不合,也不利于司法实践。”(注: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19 页。) (3) 还有学者认为,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只能限定于先行行为系过失的情形。例如,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场合,交通肇事作为先行行为衍生出作为义务。对此,有学者试图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理论上的说明,认为基于故意的危险行为之后的不作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无期待可能性,而要求过失行为人事后防止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期待可能性原则。(注:参见黄荣坚:《论保证人地位》,台湾《法令月刊》 1994 年第 2 期。)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如果作出上述解释,就好比说,无法期待不用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