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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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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27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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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论文内容摘要: 从历史的角度看,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多数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和救济,是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缺憾。本文结合外国立法、司法制度和我国的国情, 对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并尝试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构建:一、确立“以公诉制度为主, 私诉制度为辅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二、我国公益诉讼的范围; 三、在有关法律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必须以私法的方式进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关键词:公益诉讼私诉制度诉讼主体私法关系当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妨碍,或者因为权利相对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导致自己的利益损失时,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当犯罪分子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由公民或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崭新的话题。笔者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制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这一制度的设立将对我国私法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考察(一)西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程式诉讼中有关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actiones publicae populars )的划分,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例如《***官法》中关于私犯的规定中有“堆置,悬挂物件的责任( depositis suspensis )”,***官为了维护通行的安全,规定只要有人在房屋堆置或悬挂物件,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任何市民都有权告发,称堆置、悬挂物件诉( actio de ve suspensis ),法官可以据此直接追究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到了近代,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多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可以上诉。如法国 1806 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以介入“关于国之安宁之诉;关于官府之诉;关于官之土地邑并公舍之诉讼;关于因贫人因不公遣赠之诉讼”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1976 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主当事人和联合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相适应,法国民法典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1 )有关个人法律地位的诉讼;( 2 )有关法庭的诉讼;( 3 )其他与作为公职官员的检察官职权有关的特定诉讼; (4 )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案件,包括亲权、离婚、夫妇分居、监护等;( 5 )涉及慈善、遗产的诉讼;( 6 )涉及未成年人和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7 )获得推定死亡声明的诉讼等等共有十三类案件。上述法国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