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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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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aha 2022/6/28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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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爱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爱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供应原水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爱护、爱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公安、平安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急化学品的运输、运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平安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爱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爱护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平安。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爱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赐予表彰或嘉奖。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爱护区分为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必要时,可依据爱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须要,在爱护区外围划定准爱护区。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记。必要时可设立宣扬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破坏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界标。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爱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二级爱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爱护区的水质能满意规定的标准;(三)准爱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爱护区的水质能满意规定标准。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需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爱护区;(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