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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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及当地政府要求的其它检验证明。
3、乙方供给的产品经现场共同检验,必须符合业主材料封样及甲方封样的以下样品标准。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负责更换或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承受的不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的情况下进展修复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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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同价款、付款条件及结算依据
1、本合同暂定价款总计 大写:人民币 元整。
2、合同形式:按"合同一"供货清单材料综合单价为材料运到甲方工程部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的固定综合单价,价格中所包含的容包括:货物供给、包装、甲方接收货物前的保险费及运至工地的运输费、现场卸车费、安装指导、及提供税务发票、风险费、措施费等各项费用,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无论任何原因结算时不作调整。
3、付款方式:
〔有无履约保证金 有无预付款〕,供货完毕、所有资料交付后付至 %,安装完成后 日提交结算申请,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余款 %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无问题一次性付清。
4、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与合同单位相一致的正确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最终到货情况有现场工程部负责统一确认,并报工程预算主管、工程总监确认前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因图纸变更,甲方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局部设备进展调整,乙方应按照投标价的组价方式对设备进展报价,其主要元器件和均需参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得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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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合同一:甲乙双方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固定综合单价明细清单。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1、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质量保质期满,甲方付清全部价款后失效。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及变更
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因设计变更原因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7天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2、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承当。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以及甲方工程部下发的进货方案单〔或通知〕规定的实际地点交货和提供效劳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计取延期违约金。
2、如果乙方的供货进度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在甲方书面催促48小时仍未能解决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将按照乙方已供质量合格产品价款的80%与乙方进展清算,同时乙方将承当为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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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乙方供货的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进场后不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无条件进展更换。如果乙方再次提供产品还是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将重新委托第三方进展供货,由此产生的供货价格上的增加由乙方承当,同时甲方将按照乙方已供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