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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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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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展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展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根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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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场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展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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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公安局
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