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和法律审探究
〔摘要〕
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采取了“双轨并行”的制度模式,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事实审与法律审在适用标准、适用规范和适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员更好地厘清思路。[8]从这个意义而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能否真正在个案中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认真履行该法定义务,但法律未解释具体适用情形,甚至某些情况下法官并未主动引导陪审员朝案件事实认定方向发表意见,而陪审员自身也不知该权利义务。(三)适用程序上的困难:错位行使裁判权救济措施缺位。实践中会存在法官将本应为陪审员参审的事实问题作为法律问题裁判,反之亦然,均属于双方错位行使裁判权情形。[9]同时由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有独立的判断权,法官因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干涉陪审员作出的错误认定进而错误运用法律或者因法官未尽义务范围的释明致使陪审员偏离正确事实方向的,应否被追究责任等相关问题,因缺少对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双方很可能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分审机制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路径完善
(一)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相对分离。有观点认为基于我国法律文化的非对抗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陪审员适用司法责任制尚未建立等情况,二者的分离具有不可行性。[10]但陪审职权改革的目的使得区分二者是未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向,也是立法和实务不容回避的问题。在主张“绝对分离模式”和“相对分离模式”的讨论中,[11]“相对分离模式”于我国更具优势。一味地追求二者的完全独立,不仅为难法官与陪审员主体本身,也可能因过于僵化的分离影响案件审理的质效,且若完全分离还会导致所认定的为非法律意义的一般案件事实,无法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支持。[12]首先,有试点法院借鉴了法国参审制,即由法官在审前划分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问题,难以判断的归类则暂时纳入事实的范围,该做法在某种程度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会存在着一定结果误差。现学界对于这一问题有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成果,如确立事实问题清单制度或在个案中予以区分。[13]通过清单列举大致的范围虽有部分局限却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陪审员法》对此没有细致规定,但可以通过实践中的有益探索进一步挖掘,确定属于陪审员认定范围的案件事实部分。其次,大合议庭中只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中的事实应定位为与裁判依据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实践中应根据三大诉讼案件的不同性质有所分别,建立与之相适的事实认定规则,推动事实争点的归结,[14]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再次,由于大合议庭制人数多、具有复杂性,需要加强案件的集中审理便于陪审员参与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或中途退庭的陪审员应施以相应的惩罚,而陪审员自身也不应关注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或与本案有关的报道,决定案件事实的心证基础均应来自法庭。最后,鉴于我国现无法律明文依据的实际,后续随着实践的成熟应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陪审制的精准落实予以细化。总体而言,区分上原则优先于刚性规定是域外陪审制应用的共性,证据规则的安排有助在诉讼中厘清争点并最大限度地发掘案件实情,提升陪审员制度运行环境,推进真正意义的参审。[15](二)规范法官的指引、提示义务。列举问题清单作为法官行使对人民陪审员指导职责的法定方式,虽还没有全国通行范本,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