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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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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2/6/28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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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
为了标准农村宅 管理,保护农村宅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宅 管理方法。下文是安徽省农村宅 管理方法 全文,欢送阅读!
第一每户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三) 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 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 标准内,
制定具体的宅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 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 使 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白收到宅 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 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 的,村民委员会应 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 位 置、。张榜公布期限为
10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 应当向乡(镇) 人民 提出宅 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明材料;
(二) 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 明材料;
(三) 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 ;
(四) 拟使用宅 的位置、 以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五)市、县人民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条乡(镇)人民白收到宅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 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 批准。
第 条 村民委员会白收到宅 使用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召开 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 (镇)
人民 提出申请。乡(镇)人民 应当白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 查,听取申请人、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 ,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 县人民批准。
第一条 市、县人民 应当白收到经乡(镇)人民 审核的宅 使用申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由市、 县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白批准之日起 10日内 宅 使用权登 记手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白不予 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 二条 申请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一) 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 规划的;
(三)原有宅已经到达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 三条宅 使用权登记后10日内,由市、县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 使用权证送达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并 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白收到宅 使用告知后10日内,将宅 的具 置、、界 址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予以张榜公布。
第 四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 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 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应当 白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 批准。
市、县人民 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作出准予建设的决定;审查不同意 的,作出不予建设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 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民新村或者农民 小区,其 建成后,由村 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县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每户宅 使 用权登记手续。
第 六条 因白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重新选择宅 进行 建 设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并白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 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 七条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但是危房改造 除外:
(一) 已经安排新宅的;
(二) 原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 原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 原 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 确定的保存建筑风貌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撤除旧宅 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 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
第 九条 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 或者宅 超过规定标准的,宅 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 有权人。
将宅 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 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 ,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 标准局部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 规定<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 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宅使用权:
(一)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 村改造,需要调整宅 的;
(二) 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