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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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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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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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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塔吊)伤害事故
湖南作
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受教育权
接受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建议权
批评权
检举权
控告权
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停止作业权
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
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8条
获得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遵守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3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51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8条
在施工中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
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接受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50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
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
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筑施工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设备三证制度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
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
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设备安装、使用与拆卸
资格制度
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个人具有从业资格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
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17条)
编制方案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