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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行为的处罚.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5/28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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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经许可的违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2 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3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经营单位的处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4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三、使用单位的处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5 (四)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