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 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 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 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 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 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 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 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 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 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积分指标解释
(一) 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 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 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 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 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 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 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 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 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 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 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 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
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 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 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 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 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 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 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 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 附件2)
(四) 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 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 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 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 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 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 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 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 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 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 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 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 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 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 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 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 准。
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 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 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
12分。
(七) 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 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