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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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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玉玲珑 2022/6/29 文件大小:2.7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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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三)非法取水价值按非法取水量乘以法定水价计算。
  非法取水期间法定水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自接到缴纳水费书面通知15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其停止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用户交齐水费、违约金及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之日起24小时内恢复供。
  第十七条使用公共水栓的用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月按户口人数直接收费,临时户口(含无户口常住人口)超过半个月按全月收费,用水量按每人每月3吨计收。
  第十八条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水表丢失、损坏,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当支付更换水表的费用。自水表丢失或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计收水费。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尚未铺设配水管网或现有配水管网已满负荷供水的区域,用户申请用水,应承担新建改建工程的费用。
  用户自建住宅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应当经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自备水源管道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水建设方案包括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能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户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或与供水有关的工程,申请施工临时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现场勘察、设计;供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