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浅析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浅析
【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提出问题,并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和对国家、上海地方勘察规范的理解,进行解析。
【关键词】孔深子样数场地类别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勘察方案中的问题
(构)筑物地基实现有效控制,如勘探孔的位置未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外边界,或宽度较大的拟建物不恰当地采用了“之”字形或“V”字形的布孔方案。
⑴原因分析:勘探孔的位置未能控制建筑物的外边界,大多是由于勘察方案实施过程中受场地施工条件限制,勘探孔无法按预定孔位就位造成的。但调整孔位时,放弃对建筑物外边界等重要部位的控制实不可取。尤其是地基土层分布不稳定时,无勘探孔控制部位的地基土性状不明,将造成勘察成果资料无法满足设计需要。
“之”字形的布孔方案适用于建筑物平面狭长、排列密集,且地基土分布较稳定的场地,即在满足规范与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体现勘察方案的经济性。但用于单幢和宽度较大的建筑,会使拟建物某些角点部位的地基土层缺乏有效控制,“V”字形布孔方案的缺陷则更为明显。
⑵规范规定: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勘探孔宜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对排列比较密集的建筑群可按网络状布置,但勘探孔位置宜布置在建筑物周边或角点处;:勘探孔宜沿建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对宽度较大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宜布置勘探孔。
⑶控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孔位的调整应执行外控的原则,当由于场地施工条件限制,孔位调整后,相邻孔距过大时,应增加勘探孔;当设计方案调整,使建筑物外边线超出勘探孔控制范围时,建筑物外边线或角点处应增加勘探孔,以保证对地基土分布规律的控制精度符合规范要求。
,大直径桩小于桩端以下5m,勘察方案孔深未能满足规范要求。
⑴原因分析:委托勘察时,设计工作尚处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阶段,结构工程师提供给勘察人员的有关拟建物的信息可能存在某些不确定性。由于缺少沟通和认真分析、研究,一些勘察人员对结构工程师提供的资料常会出现某些理解上的偏差。
上海市建筑工程中,常用作桩基持力层的土层有上海地区统编⑤层、⑥层、⑦层、⑧2层、⑨层。受沉积环境影响,这些土层并不总是土性均匀、分布稳定的,勘察过程中,当预计的桩基持力层层面起伏较大,或因预计的桩端入土深度附近出现软弱夹层、透镜体,以及土性出现变相等而需要调整桩端入土深度,造成勘探孔深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d≥800mm的桩为大直径桩,当预选桩基方案中桩径大于等于800mm时,一般性勘探孔深按不小于桩端入土深度以下5m确定,有些工程由于未考虑到有可能采用大直径桩,仅按桩端下3m确定孔深,导致孔深偏浅。
⑵规范规定: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⑶控制措施:勘察方案制定时应详细了解项目的设计要求,如建筑物的荷载、基础埋深、基础形式、是否有覆土、沉降控制标准,高层与地下室是否为统底板等,并加强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