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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doc

上传人:sdnmy78 2022/6/29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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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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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GB50337-2003〕
1 总则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立的需要,落实城市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人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确实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效劳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废物箱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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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到达相关标准的要求。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一般规定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