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序言
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万人。残疾给儿童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深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儿童残疾已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见面对的问题和挑战。
长久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预
4.痊愈机构
1)按照有关要求展开痊愈和早期干涉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痊愈和干涉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3)宣传残疾预防和痊愈知识,向服务对象家眷、助残志愿者普及痊愈知识,传授痊愈和干涉方法。
4)做好痊愈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求
从事儿童残疾筛查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从事儿童残疾评估的工作人员应拥有医师执业资
格,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评估技术培训,查核合格。
从事儿童残疾痊愈工作的人员应拥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展开儿童残疾筛查的机构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
并依据展开儿童残疾筛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
施。
2.评估机构
展开儿童残疾评估的机构需拥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结合认定。
3.痊愈机构
展开残疾儿童痊愈干涉的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
册,拥有行业资质,依据残疾儿童痊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
员、设备和设备。
(三)转介要求
在展开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评估及痊愈工作过
程中,需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家长自发的原则上,
进行转介、评估和痊愈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0-6岁
儿童残疾的初筛工作,将疑似残疾的儿童信息登记在册,填
写转诊单,定期上报和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见
附表1-3)。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转介儿童的复筛
工作,备案、上报疑似残疾儿童的信息,并转介至市(地)
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
4-5)。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疑似残疾儿童登记并转
介至相应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见附表6-7)。评估机构将
评估结果及转介信息反应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
表8)。由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反应至所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残联进行信息互换。有痊愈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残联负责联系痊愈机构,进行痊愈布置,展开机构痊愈、社区与家庭痊愈。
(四)转介流程图
(五)质量控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成立地区儿童残疾筛查工
作监察管理和查核评估制度,展开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保
障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有效性、稳定性及连续性。
2.残疾筛查工作需定期展开逐级质量控制。各级质控
均应将质控结果进行登记,质控人员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
求的机构、人员应提出建议,并限期整改。
3.质控指标
1)筛查率:以区(县)为单位,某类儿童残疾实际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2)转介率:以区(县)为单位,残疾初筛结果阳性的儿童已转介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人数的百分比。
(六)信息管理
各筛查机构筛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筛查表、登记表填写儿童、家长的信息及筛查结果,定期将筛查信息汇总上报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收集、审核辖区内上报的残疾筛
查工作报表及评估机构反应的评估结果。
残疾评估机构将转介儿童的残疾评估结果定期反应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同级残联定期互换信息。
附件:
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0-6岁儿童肢体残疾筛查技术
0-6岁儿童智力残疾筛查技术
0-6岁儿童孤单症筛查技术附表:
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社区(乡镇)0-6岁儿童残疾初筛登记表
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
区(县)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一览表
0-6岁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