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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2/6/29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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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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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持续交易细则

  规范期货持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持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持续交易细则

  规范期货持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持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持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合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合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他业务实行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顾客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持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持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持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此前一种工作日的持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第六条 持续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告知。
  持续交易期间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持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
  第七条 浮现下列状况时,交易所可以调节持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
  (二)30%以上参与交易的会员在持续交易开市前未能完毕整个期货市场结算工作或完毕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
  (三)交易所觉得必需的其他状况。
  第三章 持续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结算、风险管理
  第八条 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此前一种工作日的持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
  开盘集合竞价在持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持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顾客的报价在一种交易日内始终有效,直到该报价所有成交或被撤销。
  第九条 日盘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成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告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告知后,可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当天持续交易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小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当天持续交易开市后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不不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措施》的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当天持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所。遇特殊状况,会员可在当天持续交易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期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承认结算数据的对的性。
  第十一条 持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出金业务和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强行平仓的实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实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每个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实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