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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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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宣传推广行业文明行为规范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行为规范
一、接受***申请,审核申报材料
认真审核申办单位在申请新证、换证、变更、迁址、年检时 提交的申请文件及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准确。指导申办单 位完整承担监管责任:
(一) 与事故发生原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特种设备行政许 可审批或监督检查行为;
(二)
事故发生单位擅自使用非法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监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 发现的;
(三)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
(四) 依照有关检查程序规定,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可 能由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
(五)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检验 意见书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间擅自使用或者违章使用造成事故 的;
(六) 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真 实情况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 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培训***机构应遵守 以下制度:
一、 驻马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驻马店市特种设备检验 所根据培训需要,向市局提出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二、 经市局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办培训班。
三、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将培训课程 安排、考试试卷等相关资料报市局审查。
四、 市局对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上报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办理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纠正违规 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履行 好监管责任人的职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辖区负责制,市局承担督导责任, 县区局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监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 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辖区内出现了食品安全 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市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督查责任,县区局长 负监管重要责任,主管局长负监管主要责任,企业监管员负监管 直接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是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再 划分责任,然后实施追究。
第六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事故损害的轻重程 度,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定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按不 同的责任级别,县区局的责任由市局或县纪律监察部门、市局的 责任由省局或市纪律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进行追究。
第七条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由本系统纪检监察和有 关科室负责调查处理。市、县区级局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八条因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赔偿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追究 过错责任人的相应经济责任。食品质量监管责任行为构成违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各级食品安全 监管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十条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机构在收到控告、检举、投 诉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7日内书面告 知不受理的理由。本机关对控告、检举、投诉予以保密,因透 露有关情况或者材料使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监管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过错行为的调查审结 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期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延期的理 由。
第十二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日内,本机关依照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
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被追究监管食品质量责任的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 权;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对被追究监管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 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 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