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xxx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当;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xxx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
巡察员信访事项,刚好交由被巡察单位分类处理。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状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看法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别状况下须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供应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四条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殊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帮助。
第十六条对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案小组,制定详细方案,进行深化了解。
第十七条巡察期间,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刚好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的问题线索或者涉嫌严峻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峻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剧烈、影响本单位甚至xxx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刚好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剧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刚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刚好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看法,被巡察单位必需刚好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刚好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九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状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xxx党委汇报。巡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对被巡察单位工作状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二)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分析;(三)有关看法建议。
其次十条巡察报告经xxx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状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看法。巡察组应当仔细审核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状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状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其次十一条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受领导小组的托付,巡察组组长可以根据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实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中心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xxx党委行政重点工作要求执行不力;(二)不仔细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仔细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四)不能公开公正地支配本单位的各项资源,或者领导占用过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