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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基础理论知识[1 ].doc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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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基础理论知识[1 ].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础理论(一)
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已完成的工程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所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就越多,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地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有利于准确掌握工程进度。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对于承包商来说,只有当工程价款结算完毕,才意味着其获得了工程成本和相应的利润,实现了既定的经济效益目标。
(二)工程预付款结算
1、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中的约定为准。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价款结算办法的这一原则,确定具体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2、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
业主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约定金额的预付款。否则,按款项结算办法的规定处理。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中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与上述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价款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以价款结算办法为准。
3、预付款的扣回
双方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中约定预付款的扣回时间、比例。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其他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基础理论(二)
(三)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中选定下列两种结算方式中的一种,作为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量计算
(1)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注意: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的内容与上述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价款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以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为准。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核实以后,业主应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拨付比例或数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价款结算办法规定:
(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监理(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业主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监理(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