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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税法律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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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税法律知识点总结.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2/6/3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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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税法律知识点总结
(一)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白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 主义。抵押权白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 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 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 在理论上称之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七)特殊抵押
最高额抵押;
共同抵押;
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②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③ 须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 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 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效力:
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②须债务 人的行为害及债权。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④在 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于行为之际存有恶意,对有偿行为规定了 “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限定条件;在无偿行为,则无主观要 件。
【提示】撤销权情形:①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债权担保;恶 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②无偿转让财产。③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的。
期限:白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
使,白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
诉讼列置: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范围: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错,适当分担。
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一)保证的概述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 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
不能做保证人
(1)机关法人,但经 —批准的除外;
(2)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保证的形式。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
保证的分类
(1)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清偿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 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 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提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保证方式仅限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 明确约定。
法律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 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提示】税法中,纳税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白纳税人缴纳税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