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石料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调查报告
建筑石料矿山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报告 当前,作为建筑石料的主要来源,建筑石料矿山的开发利用在建筑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建筑石料矿山开发利用状况,2021年7-9月,由作过程中,部分矿山在净采矿权出让后,难以真正实现 “净矿出让”。调研组走访发觉,根据“行业规则”,一处矿山在设置采矿权之前,事实上普遍都会由意向人对该处矿山前期的一些事项加以对接,包括周边环境调查摸底、群众意愿沟通、周边道路建设等事项,以削减在矿山开采之时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但是,采矿权公开出让后,最终的采矿权竞得人不肯定就是当时的意向人。一旦出现这种状况,若当时的意向人心有不甘,在采矿权竞得人进场开采之后,可能会实行不当的方式对竞得人的合法开采作业进行阻扰。这样不仅影响了矿山开发的进度,更是滋生了冲突纠纷与信访事务,在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比如,我市某矿山,前期是某意向人始终在对接相关事项,但是公开出让时,该意向人没有竞得采矿权。因此,该意向人鉴于前期的时间、金钱等成本的投入,近年来始终在阻扰实际竞得人的进场作业,导致该矿山至今仍未正常进行开采。
根据目前的政策,为保障净采矿权出让,在出让前期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权属调查和相关政策处理等工作。但事实上,部分乡镇(街道)在采矿权设置前期,重视程度不高,工作基本上缺乏主动性,主动介入监管的力度较小。如此一来,采矿权出让后,相关的政策处理就会变得较为麻烦和被动,从而影响了采矿开发的进度。此外,根据现有的政策,乡镇一级对矿山采矿权享受出让分成,而街道层面却没有享 受,客观上也导致部分街道层面对矿山采矿权的政策处理工作主动性不高。
(三)新增采矿权设置难,矿产资源储备不足 2019年5月,为仔细实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打嬴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安排的通知》要求,XX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依据该文件,全省各地起先严格执行“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等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原安排于2019年年初打算出让的城东街道石龙矿山被省里叫停。自2019年5月起先至今,我市没有新设的矿山,只能在原有已设矿山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开采。在三年期满后,若新设采矿权,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还涉及到许多严苛的条件。比如,根据矿山选址的平安生产要求,新设矿山(需爆破矿山)矿区范围距离学校、敬老院、居民住宅、职工宿舍等长期有人居住的生活设施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新设矿山矿区范围与一些重要设施的距离必需符合下列规定:须要爆破的矿山矿区范围与电力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铁路途路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与高速马路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与石油自然管道线路距离不得小于200米;等等。此外,近年来受生态环境爱护、“四边三化”等政策限制,高速马路、铁路、主要航道等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行视)不允许新设采矿权。比如,北 白象镇茗西村(原下安村)一个老矿山,因距离高速马路不足1000米,2017年其采矿权有效期期满后,依据现在的新设采矿权条件,无法再次设置采矿权。
同时,从我市的现状来看,现有的矿山,近几年将逐步到期,本地产出矿量将日渐削减。截至2021年9月,全市持证矿山(含已出让未登记矿山)出让资源总量X万吨,目前保有资源储量(剩余)为X万吨,全市的需求保障实力前景堪忧。部分地区在原有矿山到期后,将面临再无矿山资源储备的情形。如,我市西片区的X等地,因受交通要道纵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X风景区等影响,已处于无山可新设开采权区块的境地。部分老矿区因储量枯竭或不符合新设采矿权审批条件等缘由而逐步退出石料供应市场。如,X镇山主头矿山已于2019年11月完成生态治理并关闭,X深河矿山已于2020年12月完成生态治理并关闭,北白象镇印屿石虎岙矿山也只剩下两年时间开采。上述这些状况,都将影响X镇、X镇、X街道等镇街经济建设的石料供应。此外,近几年因我省矿业权进一步规范,本省域内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建筑石料紧缺的情形,导致周边外来石料供应来源也不太稳定,更加剧了我市建筑石料短缺的情形。
(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复原治理方式单一,矿地有效综合开发利用较少 现阶段,全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仍旧存在技术落后、破坏环境等问题,因此,在当前“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指导下,不仅要注意矿山的开采,更要注意矿区的生态环境复原治理,以加快矿业绿色长效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复原治理普遍采纳消退平安隐患、植被复绿的方式,手段比较传统、单一。这样的做法,虽然短期内修复了景观生态破坏,消退了地质平安隐患,使得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