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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公   告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建设部等部委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将我市制定的《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媒体进行公布,恳请广大市民监督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价格、审计、监察、财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标准、购买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交易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实时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社会参与的原则,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采取配建方式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房项目中,按照5%—10%的标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土地上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