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有关修改〈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XX给人们简介有关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协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档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获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相似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有和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规定根据行业原则《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规定》的规定实行;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开业的有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送经营申请表》;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涉及客车数量、类型及级别、技术级别、座位数,和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买或既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级别证书、客车级别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申请表》;
,涉及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和也许对其他有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已和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和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公司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送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涉及客车数量、类型及级别、技术级别、座位数,和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买或既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级别证书、客车级别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任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申请表》;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核心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状况。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