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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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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
该实施局部失效,1988年9月1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将〈〈中华人民 劳动保险》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 废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劳动保险条例(以《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
该实施局部失效,1988年9月1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将〈〈中华人民 劳动保险》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 废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 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 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 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应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 (临时性的建筑 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 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 业务收入或根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
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 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 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 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 3胤纳劳动保险金
(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 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 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应制人员,仍应按供应制 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 属于人民 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 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 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时,应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 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 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 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 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 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 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 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 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 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 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 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 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 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 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第十一条 工人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