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开展,制定了〈〈大连市城市绿化管 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开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 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 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 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 的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十六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 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 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 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米石、掘坑取土、 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 的活动。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 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 平安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 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 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准擅白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建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 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为保 证管线的平安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各管线主管部 门应当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平安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 的原那么,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协调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 倒危及管线平安使用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 但应当及时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一条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
100株以下的,
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 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损坏和砍伐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者砍 伐的,应当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 偿费,并按照砍伐树木的株数补植 1至3倍的树木。无力补植的, 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者移植的树木应当保活 3年。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地、树木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 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