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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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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30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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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探析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论文摘要: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不太好区分,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区分二者, 正确定罪和量刑是一个难题, 本文结合一个案例谈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关键词: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定罪量刑一、基本案情论文代写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9 年 3月 9 日出生, 汉族, 初中文化, 无业, 住丰县某镇刘楼 xx 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6 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6 年 1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9 年 11 某天, 张某和李某( 具体姓名不详)酒后窜自丰县华山镇史店街吴某经营的移动营业厅内索要被修手机时, 张某随意拧转正在办理业务的电脑显示器, 在受害人王某( 系吴某的妻子) 对其质问时, 张某即用手掌打王某的脸部, 后用拳头殴打王某,致王某脸部受伤, 在此过程中李某也用手掌朝王某身体部位拍打。另外张某还对在场拉架的黄某和高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 受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群众匿名电话举报至丰县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张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张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并且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且张某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 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起诉。一种观点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某无事生非, 酒后随意殴打多人, 致多人受伤, 其中一人轻伤, 一人轻微伤, 影响十分恶劣,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必须满足其构成要件, 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并且必须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否则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主体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精神正常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体上侵害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 即是指无事生非, 肆意挑衅和骚扰, 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 即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起哄闹事, 殴打无辜, 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 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 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 随意殴打他人。如某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的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 必须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表现是随意殴打他人, 若是有预谋的殴打他人, 或者其殴打行为不是随意性的, 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邻里之间因为纠纷发生的殴打, 聚众斗殴中的殴打行为则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二是追逐、拦劫、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在旧刑法中规定有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般的追逐、拦劫、辱骂他人, 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在中学, 有些男孩比较调皮,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