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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名词解释(4).docx

上传人:碎碎念的折木 2022/6/30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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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估价师名词解释(4)
估价对象
  解释:
  是指一个房地产估价工程中需要评估其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详细房地产。
  估价对象是丰富多彩、简单多样的。从实物角度来看,估价对象主要有:(1)无建筑物的空地;(2)有建筑物(包括

房地产估价师名词解释(4)
估价对象
  解释:
  是指一个房地产估价工程中需要评估其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详细房地产。
  估价对象是丰富多彩、简单多样的。从实物角度来看,估价对象主要有:(1)无建筑物的空地;(2)有建筑物(包括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土地;(3)建筑物(包括尚未建成的建筑物);(4)土地与建筑物(已建成的建筑物)的合成体;(5)在建工程(土地与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合成体);(6)将来状况下的房地产;(7)已经消逝的房地产;(8)现在状况下的房地产与过去状况下的房地产的差异局部;(9)房地产的局部;(10)包含有其他资产的房地产或者以房地产价值为主的一个企业整体;(11)作为企业整体中的一局部的房地产。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估价对象虽然是从实物角度来划分的,但评估其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仍旧包括实物、权益和区位三个方面。从权益角度来看,估价对象主要有:(1)“洁净”的房屋全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这里的“洁净”的意思是指该房地产的手续完备、产权明确且未租赁或者未设有抵押权、典权、地役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下同);(2)“洁净”的房屋全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3)“洁净”的房屋全部权和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房地产;(4)局部产权的房地产;(5)共有的房地产;(6)有租约限制的房地产;(7)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即已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的状况下,可以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不影响抵押权,受让人处于抵押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