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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主要环节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
负荷联动试车。公民用及市政工程项目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署交工
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业项目在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方可签
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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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
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
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
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计的进场试
验报告;
(五)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带负荷试运行合格;主工艺系统性能考核技术参数符合设计指标;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有关需要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条项目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项目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向矿工程管理部提交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项目交工验收。
(二)矿工程管理部收到交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使用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资料及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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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⑵审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⑷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
全面评价,验收组成员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交工验收。
⑸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情况下,经有关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后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⑹填写《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城门山铜矿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
第十条工程移交
(一)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以便项目能及时投入使用;
(二)工程移交手续包含工程移交清单单并附保修书、设备和物品清单。
第四章项目竣工(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