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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试用期.doc

上传人:王善保 2022/6/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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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试用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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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劳动合同试用期
牛青 摘要: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对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双方深入了解,双向选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了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反复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款,对于保护劳动者来说是合理的,但太过绝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单位工作,或者更换了工作岗位,如果不再试用的话,用什么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本条中,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不得低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都合法的。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②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工”为由而不办理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的工资往往不高,不但与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差距较大,甚至有的单位仅仅向劳动者支付一点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混淆。更有甚者,认为试用期属于培养期,所以不支付薪酬,试用期变为“白用期”。许多劳动者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
、滥用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赋予了用人单位极大的用人自由权,但一些用人单位看到试用期工资低、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甚至在试用期满前一天将劳动者辞退。
三、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确定试用期约定的有效形式只能是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都应该无效,如果不是书面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应该是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与合同期限的长短挂钩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最合理,我认为试用期的长短应该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劳动者的学****能力结合来确定。再次对于试用期的次数,不能一概而论的规定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针对于离职后又重新回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改变其工作岗位的,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笔者认为应该更加明确和合理,笔者认为,应该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条文中增加限制性规定,即为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二者中最高的百分之八十,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
(二)实践中更好地处理试用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