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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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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3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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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论文论文摘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通过对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挥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国内法院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与 inationontherecord) ,包括行政主管当局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或否定裁决、行政主管当局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的最终裁决、行政主管当局作出的中止反倾销调查的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损害效果的裁定、行政主管当局作出的有关商品属于反倾销税令所述的同类商品的裁定等等。按照美国法律, 反倾销程序的肯定性初裁(afifrmativepreliminarydetermination) 是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因为它不是最终程序,而否定性初裁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因为它终止了反倾销程序。在欧共体( 欧盟) ,从 1994 年3 月起,反倾销司法审查由欧洲初审法院(cfi) 进行一审管辖,欧洲法院(ecj) 进行上诉审管辖。在欧共体,几乎所有的反倾销司法审查都是按照欧共体条约第 173 条第 2 款提起的。从判例看,可以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包括以下几类:对委员会关于不启动程序的决定、对委员会关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例、对理事会命令以临时税的方式担保的最终征收数量的条例、对理事会关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条例、对理事会关于终止程序的决定等等。与美国的做法相似,欧洲法院的观点认为,在原则上,旨在为最终决定作准备的临时性(prelimi — narymeasures) 、是不受司法审查的。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53 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 25 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等。,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对象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与 eracorp . vnlrb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其解释为: “是一个合理的人可能将其接受为支持一个决定的足够证据。”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权限的尊重,只要行政机关的证明合理,即具备实质性的证据支持。实质性证据只适用于审查正式程序裁决所作出的决定的事实问题。。反倾销裁决当然属于正式程序裁决。在法律问题的审查上,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对制定法(statutory) 的解释给予充分的尊重。在 1984 年“切夫朗”“切夫朗”原则:只要行政机关对制定法的解释是可允许的,法院将不推翻该解释。根据“切夫朗”原则,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是否合理,不能用法院认为是正确的解释去代替行政机关合理的解释。受到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影响, wto( 反倾销协议》第 17. 6 条确定